(2014)安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何和平与陈官、张建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和平,陈官,张建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何和平,男,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小霞,甘肃百惠典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官,男,汉族,干部。被告张建三,男,汉族,干部。原告何和平与被告陈官、张建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和平撤回对被告陈官、张建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何和平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