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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何和平与陈官、张建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和平,陈官,张建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何和平,男,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小霞,甘肃百惠典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官,男,汉族,干部。被告张建三,男,汉族,干部。原告何和平与被告陈官、张建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和平撤回对被告陈官、张建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何和平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