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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严红萍、杨建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红萍,杨建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00号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盛方红。委托代理人叶艳玲。被告严红萍,被告杨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严红萍、杨建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沈松柳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晋娃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钰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