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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孙昆山贪污罪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刑申字第00001号原审被告人孙昆山犯贪污、诈骗罪一案,本案于1986年5月8日以涪刑(86)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昆山犯贪污罪、诈骗罪,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孙昆山多次申诉。经审查,孙昆山是否符合贪污罪的主体,其不转交棉花款9545.48元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均需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王小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