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调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法定继承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黄某甲(系被继承人黄某丁之孙子),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黄某乙(系被继承人黄某丁之孙女),女,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黄某丙(系被继承人黄某丁之孙女),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莹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4年2月11日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黄某丁名下的位于仓山区(建筑面积为76.22平方米)的房屋由黄某甲独自继承;二、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申请人黄某甲有权凭本调解协议书自行办理实现其所得房屋权益及一切相关手续(包括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黄某甲名下),相关费用由黄某甲独自承担;三、各申请人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于2014年2月1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于2014年2月11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各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