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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与曾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曾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法定代表人任长中,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增,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祺轩,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与被告曾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