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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与石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石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新怡家园**号办公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胡新范,主任。委托代理人吴雪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被告石迎,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石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石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在朝阳区为由,要求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新怡家园甲3号办公楼六层610、612号,且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上班地点为原告办公室,也即原告住所地,双方亦一致认可被告工作地点为原告住所地。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石迎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东城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判员  陆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