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吴艳霞,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胡春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