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青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13年5月26日因盗窃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6日因盗窃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4)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窜至青田县鹤城街道,寻找盗窃目标。2014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到青田县鹤城街道后街113号门口,用其随身带的“t”字型螺丝刀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铃木牌助力车的油门锁撬开并发动该助力车。周某驾驶盗窃的助力车往温州方向开,后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村被青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的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的身份信息、侦查报告、抓获经过、青公行决字(2013)第357号、第45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田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物证“t”字型螺丝刀一把,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青价认(201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随案移交的“t”字型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忠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