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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催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胡科学(慈溪市横河科杭轴承制造厂)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科学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催字第0122号申请人胡科学(慈溪市横河科杭轴承制造厂业主),男。申请人胡科学(慈溪市横河科杭轴承制造厂业主)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胡科学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30599259、出票金额人民币2万元、出票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出票日期2013年7月5日、到期日期2014年1月5日、出票人无锡双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中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胡科学(慈溪市横河科杭轴承制造厂业主)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张兴林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