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刘金秀与王现增、史兴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秀,王现增,史兴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刘金秀,女,1938年1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小学文化,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杨建波,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现增,男,50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史兴军,男,20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秀与被告王现增、史兴军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秀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占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