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蒋萍飞与周春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314号原告蒋萍飞与被告周春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萍飞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春茂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光明路10幢9号、10号的房产,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待拍卖后参与分配,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萍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春茂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4年2月21日,被执行人周春茂尚欠申请执行人蒋萍飞案款1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3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若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