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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廷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廷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龚兆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张国星,均系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廷冠,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廷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李廷冠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燕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