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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民二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二初字第01482号原告:朱某某,无业。被告: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某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