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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广州江美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华兄弟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兴华兄弟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江美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华兄弟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兴华兄弟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伍雪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江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秦玉振,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兴华兄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钟小兰,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兴华兄弟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广州分公司)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兴华广州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引用最高院及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规定进行裁决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因此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7条的规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撤销一审裁定,变更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广州江美印刷有限公司无答辩。原审被告深圳市兴华兄弟货运有限公司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粤高法(2013)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第二项第五目规定:“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属于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书引用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兴华广州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原审法院引用《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兴华广州分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裁定书中引用的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兴华广州分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峻审 判 员  张海城代理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