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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执民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威龙恩派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威龙恩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衢执民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法定代表人:周少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益江,该××职工。被执行人:浙江威龙恩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法定代表人:徐章恩,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威龙恩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威龙恩派木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衢州仲裁委员会(2013)衢仲裁字第20号仲裁裁决,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衢州仲裁委员会(2013)衢仲裁字第20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立金审 判 员  傅建丰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