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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伟东诉关树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东,关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杨伟东,男,汉族,1970年9月1日生,个体户,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北环委。被执行人关树林,男,蒙古族,44岁,农民,住内蒙古科左中旗白彦塔拉农场六分场。杨伟东诉关树林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关树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杨伟东货款22800.00元和自欠款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按月利率1分5计算利息5472.00元及2013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后第10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关树林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均在内蒙古科左中旗院辖区,现已办理委托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