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辖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邵文才与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才,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辖初字第0003号原告邵文才,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淑红,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419号。法定代表人郑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茵,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邵文才与被告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系在苏州工业园石港路与东华林街交叉口处受伤,因此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合,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高新区何山路,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苏州东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沁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