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诉雷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雷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7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福林,该公司员工。被告雷某某,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雷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4元依法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