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熊娅娣与姚志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熊亚娣,姚志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熊亚娣。被执行人:姚志灿。熊亚娣与姚志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亚娣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志灿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亚娣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5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