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日照经济开发区顺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经济开发区顺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6号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顺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迟玉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波,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李泉,局长。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顺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顺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顺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鹿梦吟人民陪审员  史桂忠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