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娄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娄某,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女,1980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