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方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本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已重归于好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德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