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明然与被告李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然,李可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郭明然,男,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光荣街。被告:李可欣,男,汉族,现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然与被告李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玫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