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明然与被告李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然,李可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郭明然,男,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光荣街。被告:李可欣,男,汉族,现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然与被告李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玫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