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锦民初字第0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锦民初字第0582号原告朱某。被告宴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朱某与被告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宴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半年后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也没有感情基础,被告婚后两年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已分居九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宴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朱某、宴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张家港市晨阳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在结婚两年后,宴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朱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庭审中,朱某表示在本案中只要求处理离婚事宜,不要求处理财产、债权、债务,以后其另行主张,同时表示愿意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本院认为,被告在结婚两年后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家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结合对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分居时间等进行综合分析后,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现原告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财产、债权、债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故本案对此不予理涉。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40元,由原告朱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包伟凯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