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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远安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薛国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国清。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薛国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00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