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秀泾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与盛巧荣、陈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盛巧荣,陈小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秀泾商初字第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代表人:沈伟千。委托代理人:饶少军。被告:盛巧荣。被告:陈小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盛巧荣、陈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盛巧荣、陈小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诚恒世嘉花园7幢2单元604号房产。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饶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巧荣、陈小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答辩,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查明:一、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12月31日。二、借款金额:710000元。三、借款期限:2012年1月4日至2025年1月4日,共13年。四、借款利率:月利率6.7562%;逾期利率:月利率水平上浮50%。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六、借款发放时间:2012年1月4日;发放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七、共同还款人:陈小妹。八、是否设定抵押担保:是;抵押登记时间2011年12月31日。八、抵押物名称(证号)及抵押范围: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诚恒世嘉花园7幢2单元604号房产,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九、存在的违约行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十、截止2013年12月4日尚欠借款本金:651000.19元;利息6904.43元、罚息117.4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按合同约定计算。十一、实现债权费用约定情况:按合同约定律师费40000元由被告承担。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盛巧荣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盛巧荣成功透支710000元后未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可依约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提前到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式,现原告明确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3年12月4日止分别为6904.43元及117.45元,之后以透支本金651000.1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未超过相关部门的收费规定,且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对该费用的负担已作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小妹承诺共同还款,故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诚恒世嘉花园7幢2单元604号房产为该借款设定抵押,原告依法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盛巧荣、陈小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盛巧荣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解除;二、被告盛巧荣、陈小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51000.19元、利息6904.43元、罚息117.45元(暂计至2013年12月4日,此后以借款本金651000.1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三、被告盛巧荣、陈小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实现债权费用40000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盛巧荣、陈小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诚恒世嘉花园7幢2单元604号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9510元,由被告盛巧荣、陈小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代理审判员 周如庆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