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尚达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