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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时玲香与陆尧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7号原告时玲香。被告陆尧庄。原告时玲香与被告陆尧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被告陆尧庄身份情况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时玲香对被告陆尧庄的起诉。诉讼费59元全额退回原告时玲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玉林人民陪审员  孙立波人民陪审员  姜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