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时玲香与陆尧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7号原告时玲香。被告陆尧庄。原告时玲香与被告陆尧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被告陆尧庄身份情况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时玲香对被告陆尧庄的起诉。诉讼费59元全额退回原告时玲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玉林人民陪审员 孙立波人民陪审员 姜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