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颜金堂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金堂,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36号原告颜金堂,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晓达,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责人胡进,副总经理。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国庆,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秀飞,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颜金堂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金堂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金堂撤回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8.5元,由原告颜金堂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颖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