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与郭永军、李子成、于瑞武、李子利、于仲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郭永军,李子成,于瑞武,李子利,于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负责人谭士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存智,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郭永军。被执行人李子成。被执行人于瑞武。被执行人李子利。被执行人于仲军。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永军、李子���、于瑞武、李子利、于仲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0356.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54元、执行费24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永军交纳执行款15691元并缴纳诉讼费1854元、执行费2455元,尚有154665.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4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忠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助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