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67年6月9日,汉族,务农。被告付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9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攀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