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谷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喜平与苟孝红、董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平,苟孝红,董洁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谷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喜平,女,生于1977年8月20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告苟孝红,男,生于1977年7月19日,汉族,甘谷县人,现住甘谷县。被告董洁华,男,生于1965年7月13日,汉族,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原告张喜平与被告苟孝红、董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喜平于2014年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原告张喜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