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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谷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喜平与苟孝红、董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平,苟孝红,董洁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谷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喜平,女,生于1977年8月20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告苟孝红,男,生于1977年7月19日,汉族,甘谷县人,现住甘谷县。被告董洁华,男,生于1965年7月13日,汉族,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原告张喜平与被告苟孝红、董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喜平于2014年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原告张喜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