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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乔海彦诉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海彦,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乔海彦,男,汉族。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乔海彦诉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