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乔海彦诉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海彦,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乔海彦,男,汉族。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乔海彦诉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