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申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吴×,王×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申字第006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女,1930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艳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刘×之孙),1984年1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刘×之儿媳),1961年1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吴×、被申请人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1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3)朝民初字第20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代理审判员 范爱礼代理审判员 申志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岑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