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晓梅、张宏芳与方兵、许厚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王晓梅,女,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张宏芳,女,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焱,安徽洪武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兵,男,汉族。被告:许厚平,男,汉族。原告王晓梅、张宏芳诉被告方兵、许厚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梅、张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