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界牌支行与徐刚、徐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界牌支行,徐刚,徐勇,蔡秀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382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界牌支行。代表人:严伟。委托代理人:管海华。委托代理人:王官国。被告:徐刚。被告:徐勇。被告:蔡秀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界牌支行诉被告徐刚、徐勇、蔡秀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界牌支行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界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界牌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丁 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