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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计顺诉被告王常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某甲,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唐县农民。被告王某乙,男,46岁,汉族,唐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君慧审 判 员  刘彬彬代理审判员  刘亚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和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