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计顺诉被告王常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某甲,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唐县农民。被告王某乙,男,46岁,汉族,唐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君慧审 判 员 刘彬彬代理审判员 刘亚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和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