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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汇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彭湖黔与蒋贵川、张琳、谢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湖黔,蒋贵川,张琳,谢翠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汇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彭湖黔,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何西江,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贵川,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琳,女,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蒋贵川之妻。被告谢翠容,女,约56岁,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蒋贵川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湖黔诉被告蒋贵川、张琳、谢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湖黔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湖黔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湖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减半收取2100.00元,由原告彭湖黔承担。审 判 长  税新素审 判 员  龚前瑛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