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伙同普某(另案处理)至本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人大集资楼1栋楼道处,由被告人吕某望风,普某持自制钥匙将被害人肖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18元)车锁打开后盗走。2013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梨花园小区16栋楼道处,持自制钥匙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奇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车锁打开后盗走。2013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梨花园小区11栋楼梯口处,持自制钥匙将被害人胡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19元)车锁打开后盗走。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信息,被害人肖某、陈某、胡某的陈述,同案犯普某的供述,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志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