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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林伟业与游友行、刘文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业,游友行,刘文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民初字第150号原告:林伟业。委托代理人:林明龙。被告:游友行。被告:刘文嫩。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业与被告游友行、刘文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业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林伟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斌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颜心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