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欧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欧某,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李某,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欧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问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