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1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