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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徐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体宋体原告徐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徐xx,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城内xx街人。被告:郭xx,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洪洞县赵城镇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庭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明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洪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