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剑诉李东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李东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剑,男性,汉族,47岁,住鹿邑县。被告李东祥,男性,汉族,51岁,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剑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