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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剑诉李东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李东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剑,男性,汉族,47岁,住鹿邑县。被告李东祥,男性,汉族,51岁,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剑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