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张步龙、张其与戴其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步龙,张其,戴其辉,王玉亮,张步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步龙。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其。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法群。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国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其辉。一审第三人:王玉亮。一审第三人:张步光。再审申请人张步龙、张其因与被申请人戴其辉、一审第三人王玉亮、张步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步龙、张其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张步龙、张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步龙、张其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之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