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龙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732号罪犯陈龙。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龙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扣分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两科单科合格证共获奖励分8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至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7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41.2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较好档、好档、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龙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