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玉君与王自宇、王自清、徐兆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君,王自宇,王自清,徐兆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君,男。被执行人王自宇,男。被执行人王自清,女。被执行人徐兆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君与被执行人王自宇、王自清、徐兆朋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全部案款68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