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赤峰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赤峰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锡泊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孙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利君,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宇,男,出生日期、民族不详,无职业。原告赤峰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宇给付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费2465元。本院于2014年2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