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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申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某某、齐某某非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申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焦海林,该委执法队干部。委托代理人:夏梦琳,该委法制科干部。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7年1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农业户口。被执行人:齐某某,女,1973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农业户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齐某某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2013)06212号《颍泉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