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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无锡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文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文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无锡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军峰。委托代理人程永红、丁静。被告沈文军。委托代理人万荣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诉被告沈文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帝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帝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帝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帝公司承担。审判员 骆 叶 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诸葛泽颖